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实践证明,“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科学、规范、没有人为因素的一种评标方法,并被世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绝大部分国家、我国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所采用。但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标准定制商品和通用服务项目”的范围理解不一,即使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和通用服务项目”采购人避而不用“最低评标价法”,而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致使“最低评标价法”没有派上用场。
“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报价计算方法不规范 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对“综合评分法”中的投标报价计算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由确定,致使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出现了较大偏差,有的计算方法明显有失公平并向高报价投标供应商倾斜。
“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分占总分值的比重偏低,其余评分因素的最低分值与最高分值幅度太大,且由评标专家自由裁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货物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定,相当一部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确定为30%~40%。其余60%~70%中各评分因素的最低分值与最高分值幅度太大且没有具体打分标准,由评标专家在评标时自由裁量,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高分与其余投标人依次得分的差额,大于最高报价投标人与其余投标人报价依次得分的差额,其结果是高价中标。
竞争性谈判采用非低价中标方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一种非常严谨、科学、规范的采购方式,它具有缩短采购周期、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保证质量、服务以及采购人得到最优惠的价格等特点,也是国际通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践证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只要谈判文件编制、谈判程序、中标原则规范,照样能达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效果。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的比较笼统,笔者从有关媒体介绍的案例以及供应商投诉的案例中了解到,个别地方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出现了较大的偏离,由规范的“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演变出了“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性价比法”,致使高价中标、供应商投诉时有发生。
在《通知》明确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统一计算公式之前,各地为了达到《政府采购法》“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一直不断进行着探索,各地评标中价格分值的计算方法五花八门,在一定程度上“不统一”,给各方的工作带来了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