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开始,新疆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在同等条件下,向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政府采购。
11月28日,记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这一旨在促进新疆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将于12月1日实施。该办法在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了优惠政策。
据悉,截至2005年底,新疆工业法人单位5798个,完成工业总产值1656亿元;其中中小企业5775个,占总数的99.6%,完成工业总产值占总数的41.1%,吸纳就业人数占全部工业企业吸纳就业总人数的65%,中小企业在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收紧
中小企业培训管理
除了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外,《办法》中还提出,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同时,各级政府还应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考核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或者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控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放宽
中小企业准入领域
根据《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采用多种形式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同时鼓励典当业、融资租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和中长期融资。
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设备融资以及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其他方式的直接融资;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政策培训和融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办法》中还要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落实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