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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第一案化解了权力之争

出处:《经济》杂志 作者:谷辽海 2007-02-06 09:4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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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状告国家财政部一案,经过近两年的行政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2006年12月8日,被称为《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状告国家财政部一案,经过近两年的行政诉讼,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基本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了被告的答辩意见。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处于“群龙无首”、群雄割据一方的状态,政府有关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监督人,担当双重角色的现象非常普遍,自由采购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法律第一次统一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结束了《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公共采购市场没有主管机关、没有监督部门的状态,不论是工程、货物还是服务,各级财政部门都是统一的监督部门和主管机关。可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各采购人仍然争先恐后颁布各自的部门规章,利用招投标的手段,争夺属于本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本案诉讼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投标由谁来主管?由谁来监督?我们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必须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确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管问题,《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也明确规定了主管机关,因此,财政部门享有的法定权力不能转让或出让。而被告则认为,依据采购人的部门规章,应该由国家发改委来主管。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四年了,类似这一案件这样的现象非常普遍。就本案来说,采购人将114亿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权力严严实实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始终舍不得放弃,不愿意接受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但问题出来后,又将矛盾一推了之,让国家财政部来处理善后事宜。而被告享有法定职权却不愿意承接采购人丢下的烂摊子,最终被提起诉讼。

  此案虽为一起普通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争议,但涉及两起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行为主体分别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等国家部委,采购项目又是国家投资114亿元人民币的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历史上引人注目。故从法院受理此案后,媒体纷纷进行了长时间的跟踪采访报道,称此案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

  该案带给人们各个方面的启示是显而易见的,所具有的意义是有目共睹的,是中国的司法实践第一次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地划清了部委之间的权力之争,第一次从法院判决中明确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解决了各部委之间的利益之争。笔者曾经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提出,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也是一部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规范招标投标程序,而且是规范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公共资金、采购门槛价、采购代理、采购信息披露、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赋予国家发改委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力,但却没有规定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也未规定供应商救济程序和救济途径。这样一来,法律实施六年多来,各个部委之间为了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权力,展开了长时间的利益博弈,导致政府采购市场混乱不堪。

  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首次统一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监督机关和执行机关,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是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是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执行机关,但由于条款存在缺陷,致使部委之间争先恐后地制定了部门规章,确定自己的范围,本案也集中地反映了这一现象。总的来看,我个人认为,“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所具有的历史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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