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1999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成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监管工作;2000年3月,朝阳区财政局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全区政府采购具体操作,区政府采购中心直接隶属区财政局。2005年1月底,朝阳区财政局基于“摆脱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色彩”、“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素质难以适应改革需求的矛盾”等原因,撤销了区政府采购中心。
北京朝阳区撤销集采机构冷思考
由于采购中心成立时间短、内部机制不健全、专业人员比较缺乏,致使工作效率不高,工作纰漏难免,难以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步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将操作机构放在独立的第三者地位,把政府采购放到市场经济中运作,才能真正实现阳光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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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看编想:
根据法学专家们对《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条文和立法意图的分析,确实不能得出作为北京市下属的一个区——朝阳区“撤中心”违法的结论。但这种结论仅限于并非“设区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16条规定的“设区市、自治州以上”条件的,不在此系列报道的结论范围之内。但可以肯定的是,将集中采购业务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确实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不相符。
我们试图实事求是地剖析朝阳区这一激起千层浪的“探索”之举,违法或不违法,行或不行,法律已是标尺。同样,从法律和改革实践出发,可以肯定集采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无可取代,设置集采机构比不设置要好。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还是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挑起大梁,特别是集中采购项目,应该交给集采机构来代理采购,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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